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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华县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公开评价若干指标》的测评办法

时间:2013-11-15 点击:  次

 

为统一、规范《五华县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公开评价若干指标》的实施,真实、客观地反映我院司法公开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向前发展,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现制定以下测评办法。

A1 公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诉前联调)和诉调对接(5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诉前联调和诉调对接的规定、指引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5×40%=2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5×60%=3分;只公开一项的不得分。

A2 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流程(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立案条件、立案流程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只公开一项的不得分。

A3 公开收费标准(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收费标准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4公开文书样式、举证要求(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文书样式、举证要求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5公开告知诉讼风险(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诉讼风险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6公开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办理程序和条件(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办理程序和条件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只公开一项的不得分。

A7公开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和办理结果(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12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和办理结果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2×40%=0.8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2×60%=1.2分;只公开一项的不得分。

A8公开案号、立案日期、案由、适用的程序、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13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案号、立案日期、案由、适用的程序、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2×40%=0.8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2×60%=1.2分;公开信息不齐全的不得分。

A9审判法庭设置媒体记者旁听席位(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20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座位数超过20个的审判法庭都应设置媒体记者旁听席位1-2个,超过50个的应设置3-5个。

3、指标测评:按要求设置媒体记者旁听席位的可得1分,没按要求设置的不得分。

A10刑事案件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25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刑事案件庭审活动全程予以同步录音录像。

3、指标测评:全部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得5分,超过90%的可得4分,超过80%的可得3分,超过70%的可得2分,超过60%的可得1分,低于60%的不得分。

A11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5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庭审直播的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中央、省、市、县级媒体报道过的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通过电视、网络予以庭审直播。

3、指标测评:每年直播1宗可得1分,每年直播达到5宗及以上的可得5分。

A12公开案件的审理期限(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审限公开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再审、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A13公开案件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审限公开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案件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只公开一项的不得分。

A14延长审限的案件送达延长审限通知书、延长审限决定书(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2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延长审限通知书、延长审限决定书予以送达。

3、指标测评:随机抽样10宗案件,全部送达的可得2分,有未送达的不得分。

A15公开案件的审判进度(5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条、第26条、第29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涉及到案件移送、证据交换、评估、鉴定、审计、中止、结案等阶段性信息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5×40%=2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5×60%=3分。

A17公开法定审限内未结案件(4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法定审限内未结案件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4×40%=1.6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4×60%=2.4分。

A18公开主动执行制度(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主动执行制度的规定、指引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19公开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审限公开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20公开执行日志(5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展开“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年”活动的意见》第7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执行日志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提供预约查询的可得5×40%=2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5×60%=3分。

A21公开拒不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35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2×40%=0.8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2×60%=1.2分。

A22公开执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35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执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23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和种类(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听证公开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和种类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A24公开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听证公开的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公开信息不齐全的不得分。

A25公开在互联网上发布裁判文书的类型和种类(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在互联网上发布裁判文书的类型和种类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A26生效裁判文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布(8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不予上网并有正当理由、其他不适合上网公开的情形,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网上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的可得8分,超过95%的可得6分,超过40%的可得4分,超过85%的可得2分,超过80%的可得1分,低于80%的不得分。

A27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方法(1分

1、指标设置:《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按照类型、案由、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设置检索方法。

3、指标测评:设置检索方法的可得1分,没有设置检索方法的不得分。

A28公开法院立案、审判、执行机构职能以及法官姓名(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8条、第59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机构职能以及法官姓名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2×40%=0.8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2×60%=1.2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A29公开法院人员招录和法官任职免职情况(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9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人员招录和法官任职免职信息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2×40%=0.8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2×60%=1.2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A30公开参考性案例(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9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办理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每年公开5宗可得1分,公开10宗及以上的可得2分,并按照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占40%、互联网公开的占60%确定得分。

A31公开法院工作报告(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年度工作报告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32公开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33公开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3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制定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2×40%=0.8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2×60%=1.2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A34公开选定的评估、拍卖、鉴定机构名单(1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本院选定的评估、拍卖、鉴定机构名单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

A35不涉及国家、审判、商业秘密和未成年犯罪、隐私、调解诉讼档案接受查阅(5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55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调解结案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本院已经归档的诉讼档案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按照有阅卷室、管理人员、受理渠道和阅卷量确定得分。有阅卷室、管理人员、受理渠道的可得3分,阅卷量每年达到20宗的可加分1分,达到30宗的可加2分,低于20宗的不加分。

A36按照一院一网站的要求在互联网建设门户网站(5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3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法院在互联网建设门户网站(网页)。

3、指标测评:在互联网有门户网站(网页)的可得5分,没有门户网站的不得分。

A37在立案大厅提供公开和查询条件(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2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在立案大厅提供各类诉讼指引、显示屏、电脑等公开和查询条件。

3、指标测评:能够提供公开和查询条件的可得2分。

A38定期向社会发布本院整理工作或者专项工作情况(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6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定期对外发布本院整体工作或者专项工作情况。

3、指标测评:每年发布一次得0.5分,每年发布4次及以上可得2分。

A39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和司法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办理部门对外公开(2分

1、指标设置:《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第77条、第77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和司法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办理部门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的受理渠道和办理部门对外公开可得1分,司法公开举报投诉的渠道和办理部门对外公开可得1分,并按照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占40%、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占60%确定得分。

B1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分

1、指标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予以送达。

3、指标测评:随机抽样10宗案件,全部送达的可得2分,有未送达的不得分。

B2公开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姓名以及书记员的联系方式(1分

1、指标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姓名以及书记员的联系方式予以公开。

3、指标测评: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开的可得1×40=0.4分,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的可得1×60%=0.6分;公布不齐全的不得分。

B3公开宣告判决(5分)

1、指标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宣告判决。

3、指标测评:作出判决的案件,全部公开宣告判决的可得5分,超过95%的可得4分,超过90%的可得3分,超过85%的可得2分,超过80%的可得1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可得1×60%0.6分;公开不齐全的不得分。

B4受到财产评估报告后将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2分

1、指标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财产评估报告副本予以送达。

3、指标测评:随机抽样10宗案件,全部送达的可得2分,有未送达的的不得分;若案件不足10宗,全部送达的可得2分,为未送达的不得分。

B5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含财产保全)(2分

1、指标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要求。

2、指标内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予以告知。

3、指标测评:随机抽样10宗案件,全部告知的可得2分,有未告知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