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温木良诉王红芳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5-06-01 点击: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红芳:
本院受理原告温木良诉你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王红芳离婚;2、婚生小孩温小雪、温广奎由原告抚养。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责任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时零分在bet365中国官网龙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
(本公告已上传至互联网bet365中国官网网,在龙村镇南口村委公告栏和龙村法庭公告栏张贴)
龙村法庭联系电话:0753-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