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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定宇诉杨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5-11-04 点击:  次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卫坤: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宇诉杨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梅华法河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卫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定宇本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卫坤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另还上传至互联网bet365中国官网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