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新泉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5-11-04 点击: 次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萍:
本案受理原告周新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含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萍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李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五华县人民法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1、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本院网站、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
2、法庭办公电话:0753_431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