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胜峰诉王妙芝因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5-05-15 点击: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妙芝:
本院受理原告温胜峰诉你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梅华法龙民初字第51号。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讼文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王妙芝离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责任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零分在龙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上传至bet365中国官网互联网,在龙村法庭公告栏张贴,龙村法庭联系电话:0753-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