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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人身保护令”更能体现及时救济原则

时间:2013-09-30 点击:  次

南方法治报

 

黄雪珠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家暴问题关注的深入,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正如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出的广州首份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报8月26日11版报道)。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推出或许可以让公权力的救济出现的更加及时。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就立法而言,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本意即是希望通过制度安排让身陷囹圄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指引、得到帮助,用有效的外部制约让实施家暴的人存有敬畏之心,并及时停止相关的家庭暴力行为。让“因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得到及时的保全措施而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害”,显然比遭受侵害之后诉争法律得以救济来得实在。 

    现实中,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方面可以帮助家暴的受害人避免“可以预见”的伤害,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家暴的加害人在第一时间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全面认识自己的行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越错越深。这正是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价值所在。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由于亲人之间的家庭暴力具有其特殊的私密性和隐蔽性,非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外界难以施加帮助。从这点出发,若要真正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群众,相关部门应该以一种主动作为的姿态来应对家暴相关问题,让群众乐于通过这道程序获得帮助。

    生命本来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伤害另外的个体,更何况是自己的至亲。来自外界的伤害或许容易平复,来自亲人的伤害往往会在心底深处留一辈子。从现实反馈的信息来看,妥协并不能阻止家暴。盲目的退让只会纵容施暴者的戾气,进而造成更大的伤害。对于当事人而言,最及时的救济就是最好的救济。遏制家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其开始之时予以制止。因此,我们需要更具实效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简化相关操作程序,提高公众对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熟悉程度,让他们更加方便地获得相关司法救济。 

    天理人情所在之处,即是法律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应该看到,诉前人身保护令对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度的良性运转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各项配套措施的跟进,赋予人身保护令法律权威和法律强制力,真正树起一道防范家庭暴力的篱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