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党员教师被纪律处分
时间:2018-06-20 点击: 次
执行难典型案例二: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党员教师被纪律处分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抚州市广昌县尖峰乡中学一名教师,同时还是中共党员。其于2010年6月替另一被执行人谢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广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农户小额借款合同》承担借款3万元的保证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一年,三年可循环使用贷款。因被执行人谢某某在2013年第三次借款后到期后未按期还款,经广昌县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谢某某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谢某某、刘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遂向广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广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暂时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该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刘某某所在的中学并上门规劝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仍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其工资收入亦未打入本人账户。广昌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2017年7月,该院以开展落实江西省高院部署的集中推送执行案件活动为契机,向当地纪检部门推送失信公职人员名单,建议纪检部门加大对该部分人员的纪律追责力度。当地纪委认为,刘某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教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之后,刘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还款义务。
(三)典型意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更应当知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典范。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推送失信名单信息,发出司法建议,充分借助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党纪监督手段,能够督促公职人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促使公职人员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