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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

时间:2013-12-12 点击:  次

 

(一)刑事案件

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限参照上述规定。

(二)民事案件

1、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事判决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民事裁定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4、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列审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进行再审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进行再审的二审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进行再审的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进行再审的二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